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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细则(暂行)》的通知
作者:工程勘察设计科 发布时间:2019-09-17 17:57:44 浏览量:4405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市住建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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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细则(暂行)


一、为规范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保证消防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 119 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建20191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新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市区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各县(市)区可参考执行。

三、新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排协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工作。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新乡市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实行专家验收制度。根据工程性质和重要程度,每次验收从专家库中选取36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承担专业技术验收工作。

五、接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通知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与申请验收单位确定验收时间,组织专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进行现场验收。

六、验收小组由不少于2名监督人员及根据需要选取的相关专家组成。监督人员负责程序性审查工作并撰写消防验收监督记录;专业技术专家负责技术与操作技能型工作并填写相关验收表格,出具验收评定意见,存在问题的,下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整改通知书》并进行复查。

七、申请验收单位负责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配合验收。

八、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督人员查验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消防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配合人员资格。

(二)监督人员宣布验收程序、工作要求、验收专家及配合人员分组,并对验收执行标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三)建设单位代表施工、监理、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参建责任单位汇报消防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消防工程自验情况。

(四)验收专家审查消防工程技术资料。

(五)验收专家按照不同专业分组,对消防工程各单项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和使用工具仪器进行功能测试。

(六)验收专家组根据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的情况对消防工程进行综合评定,作出是否合格的检查意见。

九、现场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存在问题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验收3日后组织专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接到验收通知1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现场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专家评定意见。

附件:新乡市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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