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拟批准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燃气
经营许可的公示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豫建城〔2017〕69号)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市主管部门初审,专家组对企业申报资料和现场设备等情况进行审核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后,企业按要求整改到位并经市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办理制度,现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7日。
公示期内,被公示的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欢迎社会公众监督、举报。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应加盖公章,个人名义举报的,应署名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我们对举报或反映情况的单位、个人给予保密。
联系单位:市住建局城建科
联系电话:0373-3696567
联系地址:新乡市人民路甲1号940室
邮政编码:450046
附件:公示内容
2019年11月21日
附件: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类别 | 等级 | 审核意见 |
1 | 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 韩继深 | 延续申报 | 管道燃气 | 拟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