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清理要求,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在“煤改气”工程中使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通知》(新建公用〔2018〕18号)、《新乡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异地开展业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新建公用〔2019〕12号)、《关于公布房屋安全鉴定企业名单的通知》(2023年9月28日)、《关于对新乡市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选择公布情况进行公示的通知》(2024年6月13日)、《关于公布我市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的通知》(2025年2月21日)、《关于公布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名单的通知》(2025年3月19日)6份文件进行废止;并对《新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新建物业〔2024〕3号)文件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第十二条,优良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外省、市入新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限采集其在新的业绩信息。”予以删除。
特此公告。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