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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建设工作的 通知
作者:工程勘察设计科 发布时间:2020-08-06 16:38:44 浏览量:3518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豫建设计〔2019〕283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工程勘察质量水平,通过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手段,规范勘察从业管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项目,从2020年8月1日,全面执行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要积极配合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工作, 配合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勘察过程信息化监管。

(二)勘察单位责任。勘察单位是落实勘察质量信息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积极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工作,对勘察全过程质量进行信息化控制,包括勘察外业(钻探和静探)、土工试验等数据的信息化采集、实时传输,对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对勘察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数据应认真分析原因,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

(三)审图机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是核查勘察质量信息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核查项目是否使用勘察质量信息平台上报数据,对未上传现场数据和上传数据存在异常的勘察项目,应及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调取现场见证资料进行查证。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勘察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勘察成果报告进行审查。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制度

(一)勘察单位应在勘察现场作业开始前48小时,登陆河南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平台,上传勘察项目人员、勘察纲要、外业起止日期、工作量等信息。

(二)勘察外业单位通过移动智能终端实现钻探、静探、人员(项目负责人、司钻员、描述员)等数据在现场的实时传输,每条记录应附加时间、位置等信息,并有每个勘探点实时上传关键节点的相关照片,如开钻、终孔、岩芯照片等。

(三)土工试验室将室内开样记录、土工试验原始数据按规定上传至河南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平台,并附加试验员、试验时间等相关信息。

(四)勘察成果文件的编制应以上传至河南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平台的勘察外业和土工试验等数据为基础,确保勘察成果文件质量。

(五)审图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核查项目是否在河南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平台报备、勘察报告采用的原始数据是否与上报数据一致,确保勘察文件原始数据真实性。

三、严格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督

(一) 加强工程勘察日常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着力提升监管效能;对全市工程勘察作业和质量信息实行动态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市、县(区)两级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勘察信息录入情况的监管,发现勘察质量信息平台中无勘察外业数据的项目,应要求勘察单位立即整正。按照豫建设标〔2017〕13号文件要求,市、县(区)两级住建部门每月应抽查不少于30%且不少于1项工程勘察项目的外业现场及实验室工作,在抽查抽测的基础上,每半年对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省住建厅。对不按要求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工作的勘察单位及项目予以重点监管,对编造勘察数据、出具虚假报告、违反勘察相关法规及规范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载入不良记录在网站上公示。

(二)充分发挥工程勘察行业组织的作用

工程勘察行业组织是工程勘察信息化过程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勘察信息化监督管理的主要抓手。工程勘察行业组织按行业自律公约,实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制度和行业监督员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工程勘察,均应接受行业监督员的见证监督。

(三)加大对审图机构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两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辖区从业的审图机构的审查质量、审查程序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审查过程中未按要求查看上传工程勘察原始数据或发现未上传现场数据和上传现场数据异常未及时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要进行约谈通报,并重点抽查其施工图审查质量。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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