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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