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 年 04 月 21 日 星期一,欢迎访问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岗责体系
作者:法规信访科 发布时间:2020-10-30 18:28:24 浏览量:4763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第一执法监察大队

1、负责宣传、实施、执行党和国家及政府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

2、坚持日常执法巡查工作制度,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市规划区和平大道以西、平原路以南)发现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涉嫌存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书》、上报立案申请。

3、负责对批准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罚建议。

4、负责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决定及其它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并做好行政处罚案卷的整理工作。

行政处罚

1.申请立案岗:依据《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上报支队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经住建局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岗: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时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意见。

4.告知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住建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岗: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其送达当事人。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裁决,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执法监察大队

1、负责宣传、实施、执行党和国家及政府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

2、坚持日常执法巡查工作制度,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市规划区和平大道以东、平原路以南)发现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涉嫌存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书》、上报立案申请。

3、负责对批准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罚建议。

4、负责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决定及其它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并做好行政处罚案卷的整理工作。

行政处罚

1.申请立案岗:依据《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上报支队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经住建局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岗: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时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意见。

4.告知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住建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岗: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其送达当事人。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裁决,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执法监察大队

1、负责宣传、实施、执行党和国家及政府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

2、坚持日常执法巡查工作制度,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市规划区和平大道以东、平原路以北)发现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涉嫌存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书》、上报立案申请。

3、负责对批准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罚建议。

4、负责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决定及其它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并做好行政处罚案卷的整理工作。

行政处罚

1.申请立案岗:依据《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上报支队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经住建局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岗: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时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意见。

4.告知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住建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岗: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其送达当事人。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裁决,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执法监察大队

1、负责宣传、实施、执行党和国家及政府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

2、坚持日常执法巡查工作制度,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市规划区和平大道以西、平原路以北)发现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涉嫌存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书》、上报立案申请。

3、负责对批准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罚建议。

4、负责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决定及其它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并做好行政处罚案卷的整理工作。

行政处罚

1.申请立案岗:依据《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上报支队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经住建局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岗: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时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意见。

4.告知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住建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岗: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其送达当事人。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裁决,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