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换发郑州港华石油有限公司新乡加气母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7 浏览:3906次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换发郑州港华石油有限公司新乡加气母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新建城建〔202135

 

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

郑州港华石油有限公司新乡加气母站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CNG汽车加气项。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和《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豫建城〔20176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郑州港华石油有限公司新乡加气母站申请;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对申请增项经营许可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资料和现场设施等情况进行审核检查;企业针对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完毕,经牧野区城乡建设局验收合格,我局再次对申请材料和整改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在市局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影响办理许可证的情况反映,符合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决定换发郑州港华石油有限公司新乡加气母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为:燃气汽车加气(加气母站:给槽车加气、CNG汽车加气)。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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