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预防和降低房地产交易市场风险,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决策依据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但因缺乏对预售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督,一些开发企业违规挪用商品房预售款,资金链断裂风险激增,逾期交房、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楼盘烂尾等现象层出不穷,致使购房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受损,信访诉讼案件频发,既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预售资金监管能够有效遏制开发企业盲目扩张、违规挪用预收款带来的经营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因此,制订出台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办法,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有利于规范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有利于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政策亮点
1、个别开发企业违规挪用商品房预售款,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购房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办法》中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终止”,保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交房即交证。
2、《办法》中规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和拨付节点,并对不同项目和企业进行差别化管理”的相关政策,装配式建筑、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会有差异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