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保证新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今第2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豫建科〔2022〕251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21〕7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1)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
(2)全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中使用的部品部件,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实施驻厂监造,并留存驻厂监造资料。
(3)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做好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通过专项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4)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对在现行规范、验收标准中尚未明确的分部、分项、检验批验收标准等,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制定专项验收要求。
(二)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1)设计单位应按照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规定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完成部品部件及节点连接设计,满足生产和施工安装要求。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施工节点应细化设计并辅以细部节点构造详图予以明确。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设计要求和技术说明。
(2)对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节能、重要建筑材料等重大变更及装配率的变更,应当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
(3)设计单位要做好施工阶段的设计服务,及时跟踪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部品部件进场验收制度、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首段验收制度等质量管理制度。
(2)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施工单位应对部品部件安装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对安装过程重点环节和部位留存影像资料,建立施工过程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文档记录和影像记录档案,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施工人员技术培训及考核制度,装配式建筑的灌浆工和装配工等关键岗位,施工作业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施工前应就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的施工工艺、关键工序、质量安全要求向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四)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1)监理单位要强化事前控制,针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见证取样及监理旁站具体要求,经审批后实施。
(2)监理单位应编制部品部件生产驻厂监理方案,对部品部件生产制作实行全过程的驻厂监理,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部品部件生产前,对部品部件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见证送检,对部品部件生产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对混凝土部品部件强度进行平行检验,对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部品部件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3)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及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专项方案,并监督实施。
(4)监理单位应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安装过程的监管,对部品部件吊装、连接、外围护部品部件密封防水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工艺检验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工程竣工时,监理单位要将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情况和评价结果写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监理单位在监理活动中发现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及施工安装过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签发监理通知书要求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验收;情况严重的,应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拒不整改的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质量责任
(1)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原材料质量检验、技术交底、首件验收、部品部件生产、出厂检验等环节的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2)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驻厂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生产的部品部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河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部品部件出厂时,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驻厂监造记录等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应预埋芯片或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或粘贴二维码),标记内容包括工程名称、部品部件名称、生产单位、构件编号、构件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
二、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环节质量管理
(一)强化部品部件进场质量检查和验收。
(1)部品部件进场后,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按照制定的验收方案逐批检查验收,查验质量保证文件,检测部品部件实体质量,核对部品部件的相关信息是否与出厂合格证明文件相符,不符合要求的应予退场,不得使用,并形成书面记录。
(2)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要建立部品部件首件验收制度,在同一项目上生产的同类型试制构件或首个部品部件,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完整的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3)施工现场应设置部品部件专用堆场,做好排水和隔离措施。大型特殊构件运输、堆放应选用合适堆放方式,采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存放部品部件的支架应进行相应的设计验算,确保支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二)严格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做好装配式标准层(单元)的结构验收。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部品部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首个具有代表性的装配式标准层(单元)结构自检与验收,重点对观感质量、位置尺寸偏差、连接质量、防水构造、预留预埋件等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验收结果作为施工过程管理资料。
(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做好工程竣工验收。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提交项目竣工申请报告前,按规定组织项目参建的相关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检查;监理单位按规定组织工程预验收,对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工程观感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形成工程预验收报告,其内容纳入监理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装配式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还应组织分户质量检查验收,按户出具分户质量检查验收表,作为住房交付的资料;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中均应注明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等性能指标及验收意见。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新乡市住建局将建立新乡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自主择优选用。根据本地市场需求状况,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可将符合条件的外地企业纳入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目录。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立健全针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所监管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情况,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实施差别化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的抽查频率,确保工程质量。督促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加强对驻厂监造、部品部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约束,切实保障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质量,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依法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压紧压实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切实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