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乡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防减救委,市安防减救委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新乡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4日
新乡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压实各方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涉及公共区域安全的规模、体量较小的各类建设工程,具体包括:
1.投资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不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限额以下的其他专业建设工程以及新兴行业领域建设工程。
各安全监管或行业管理部门对限额以下的专业建设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行业指导、单位主责、社会监督”原则,建立“市级统筹、区县负责、乡镇(街道)落实、网格覆盖”的工作体系。
第四条 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实现信息登记、巡查、报告等环节在线管理。
第五条 推行风险分级分类监管,重点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监管。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在工程发包前,通过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或现场核查等方式,审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业绩;
(二)在施工合同中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明确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水、电、气、通信等管线进行排查,需要管线单位配合的,应当提前联系;
(四)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的工程,在动工3个工作日前向乡镇(街道)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格式的施工公示牌,公示期至工程完工;
(六)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重大隐患立即报告。
(七)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三)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保存期不少于2年;
(四)动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作业前清除周边可燃物,配备消防器材和监护人员,作业后彻底清理现场;
(五)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脚手架、操作平台等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临时用电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七)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
(八)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九)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组织领导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指导服务工作。
(二)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明确责任体系和职责分工,建立分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全覆盖、分片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管网络。
(三)加强人员及专项经费保障,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监管力量与纳管规模相匹配。
(四)统筹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登记工作,优化、规范信息登记服务工作。
(五)统筹辖区监管力量,组织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日常安全巡查、专业巡查,加强专业技术支撑,有效排查治理问题隐患和管控安全风险;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查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开展辖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通过媒体等有效渠道,加强事故警示教育。
(七)建立督导督办、激励问责机制,对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析研判、督导评估、激励问责。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会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本行业领域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业管理)。共享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行业管理)工作信息。研究解决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二)消防救援、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宗教、铁路、民航、文物等部门应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要求,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三)积极与乡镇(街道)共享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对乡镇(街道)上报或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核查处理。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责任体系、监管流程等。
(二)负责办理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确认,发放《动火作业安全告知书》,建立监管台账,全面动态掌握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情况。
(三)明确专门负责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法依规开展巡查、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四)对发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登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非授权范围的执法事项,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五)受理有关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职责。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登记机制。全市推行统一的《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明确登记内容、流程和时限。乡镇(街道)负责登记受理,并建立管理台账。
该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施工作业前自行完善其他有关合法性手续。凡涉及虚假申报、刻意规避施工许可证办理、超出登记范围施工、违法建设等行为的,信息登记无效,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健全日常巡查机制。乡镇(街道)应制定年度巡查计划,明确巡查频次和重点。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安全措施、作业人员资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等。探索实行“安全楼长”、“社区安全员”等辅助巡查模式。
第十三条 完善举报监督机制。通过12345热线、12319热线、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等方式的举报,经查证属实,按《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落实完工告知机制。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书面或通过信息系统告知原登记单位。乡镇(街道)可视情进行现场复查,重点关注临时设施拆除、场地清理等后续安全状况。
第十五条 强化协同联动机制。建立乡镇(街道)与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反馈制度。对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法行为,乡镇(街道)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乡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按照《河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豫政〔2025〕12号)《新乡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实施细则(试行)》(新政(2021)4号)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涉及建筑保温材料施工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范围及职责分工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2号)《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职责任务清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表.doc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