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工作的通知》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根据工作安排,2026年6月23日至7月23日期间,《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市住建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公众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为适应市场变化、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堵塞监管漏洞,有必要对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注销工作进行系统规范。在充分调研我市网签备案注销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参考了省内外有关工作经验,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管办分离”原则,起草了《通知》初稿。各方提出的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为我们进一步完善《通知》提供了重要参考。经分析、研究,共采纳意见2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3条。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范围”中增加“房屋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未足额退回的”。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如不增加公积金核查,会出现购房者利用合同备案后注销,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漏洞,扰乱商品房交易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秩序,危及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增加上述审核前置条件,可有效打通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与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衔接壁垒,从源头杜绝违规套取、骗提、占用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行为,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二)“双方共同申请注销”中新增“购房客户按揭断供,企业代偿后回收房源的注销情形”。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购房人按揭断供后,开发企业作为保证人代为偿还银行贷款,属于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购房人因资金困难无力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可适用《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双方协商一致”的兜底条款申请注销。
(三)“双方共同申请注销”中增“工抵房备案的注销情形”。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
分析认为:一是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尚未对“工抵房”合同网签备案注销作出专门规定。二是“工抵房”注销涉及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或材料供应商)、第三方购买人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三是工抵房认定和监管机制尚未建立成熟,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现阶段将工抵房备案注销纳入常规性注销范围,条件不成熟。拟在后续出台的有关政策中,对工抵房网签备案及注销事项开展短期性试行,待试行成熟、配套机制完善后,再视情况纳入常态化管理。
(四)“双方共同申请注销”中增“企业良性纾困民间融资备案注销情形”。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
分析认为:“企业良性纾困”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和认定标准。同时,因民间融资形成的网签备案注销,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双方确无真实买卖合意、实为借贷担保的,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按“单方申请注销”办理;二是购房人因资金困难无力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可适用《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双方协商一致”的兜底条款申请注销。
(五)“双方共同申请注销”中买受人购房贷款未获批准需提交证明材料修改为“提交建设单位或金融机构未批准贷款申请的证明文件”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
分析认为:一是建设单位不具备出具贷款未批准证明的法定资格。二是购房贷款未获批准无力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可适用《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双方协商一致”的兜底条款申请注销。
(六)“双方共同申请注销”中新增“因销售时与后期交付现房存在偏差、不符、质量瑕疵等情形时,买卖双方共同协商并出具双方签订的证明文件,可撤销备案”。
处理意见:部分采纳。
分析认为: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兜底条款申请注销,适用《通知》规定的公示审查程序。
(七)“双方共同申请注销”中新增“婚内单方购房,另一方知情后不同意,要求退房”。
处理意见:部分采纳。
分析认为: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擅自购房侵害其合法权益,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可共同与开发企业协商,适用《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双方协商一致”的兜底条款申请注销。二是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可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单方申请注销”办理。
(八)“双方共同申请注销”中新增“网签信息录入错误的”。
处理意见:不予采纳。
分析认为:“网签信息录入错误”属于网签备案信息变更的办理内容,不适用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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