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优化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等11家厅局(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豫建科〔2022〕251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8〕56号)、《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装配式建筑闭合式监管机制的通知》(新建〔2023〕35号)等文件精神,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工作规范有序,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相关实施技术要求,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制定《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包括预评价的定义、范围、标准、前期准备、流程,以及专家库的管理和咨询辅导等。
三、有效区域
新乡市下辖的各县(市)、区。
四、主要对象
依规应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的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前,应按相关要求确定装配式技术方案,并申报预评价。其他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可按本通知要求确定装配式技术方案,自愿申报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作为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市管项目预评价由市住建局负责,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县(市)、区预评价具体流程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起始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即2023年11月30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