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工程主体及其装饰装修工程办理消防合并验收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1 浏览:1012次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近期,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建〔2024〕40号),提出鉴于新建工程主体及其装饰装修联系紧密,施工过程需要相互配合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进行消防验收。现将主体及其装饰装修合并办理消防验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要求

鼓励新建工程及其装饰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和验收。对符合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新建工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申请新建工程主体与其装饰装修工程合并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

(一)新建工程主体及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同一单位;

(二)新建工程主体及其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是同一设计单位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取得主体设计单位签订的《新建工程设计与装饰工程设计情况确认表》;

(三)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的审图单位应与原主体设计图纸的审图单位保持一致;

(四)新建工程主体及其装饰装修工程,应分别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符合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除外)或批准开工报告;

(五)申请合并验收的项目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时应提供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主体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新建工程主体与装饰装修工程合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装饰装修工程审图合格证、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二、落实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质量安全职责,隐蔽工程完工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相关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并填写隐蔽验收记录表。施工图审查单位在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图审查时,应结合原主体设计图纸进行图纸审查,核对原主体设计涉及公共部位的相关设计参数。


附件:1.新建工程主体与装饰装修工程合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

附件:2.新建工程主体设计与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情况确认表


2025年1月13日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新建工程主体及其装饰装修工程办理消防合并验收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4107000011   ICP备案号:豫ICP备2020032752号-1  新公备:41070202000849号
主办单位: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3-3696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