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新乡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乡监管分局
关于优化新乡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和河南省住建厅通知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房屋所在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房屋所在地是指市区(含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各县市及平原示范区,即市区、各县市及平原示范区分别认定辖区内住房套数。
三、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由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乡监管分局
2023年9月25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