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的安全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豫建行规〔2021〕4号)、《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等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单体建筑地上16层(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应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二)全市范围内,地上5层(含)以上,地上16层(不含)以下的新建工程项目,应使用悬挑式钢板网脚手架。
二、企业信息录入管理
我市建筑施工工地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行生产(产权)、安装(含升降)、拆卸、维保“一体化”管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一体化”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业务前应提供以下材料到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中心进行信息录入,在县区开展业务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到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信息录入。
(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一体化”企业资格录入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所持有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或者型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四)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证书,以及安装(拆除)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及规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六)新乡市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及固定联系方式;
将以上(一)至(六)项材料列出目录并胶装成册。
(七)外地驻新一体化企业分公司须配备以下人员:
1.分公司负责人1名;
2.分公司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5年以上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财务负责人1名,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4.企业有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特种作业人员按需配备:每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10名。
(注:上述1--5项中所需证件的原件于首次告知审核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胶装成册。)
三、进场管理
(一)进入施工现场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应具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或者具有型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型式、结构及构配件应与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或者型式检验检测报告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架体结构,不得擅自调整构配件参数。
(三)承包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
(四)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以及升降操作的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四、安装拆除管理
(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前,应有产品进场前的自检记录。总承包单位应组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对脚手架构配件进行现场查验,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安装。现场查验应做好记录,经各方签字确认合格后存档;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前,安装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施工条件及施工要求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对于提升高度在150米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和升降作业前,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投入使用前,安装单位应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安全使用事项;
(四)总承包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和升降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双方项目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项目监理单位应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的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首次安装完毕并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对架体安装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升降作业前、提升或下降到位后投入使用前,总承包单位和安装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等相关要求组织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升降作业和使用;
(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升降或拆除作业时,当遇5级(8.0-10.7m/s)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浓雾、雷雨和低温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上述作业;
(八)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升降操作时,架体上不得有施工荷载,严禁任何人员在架体上停留;
(九)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升降或拆除作业时,应按照规定要求,在架体下方坠落半径范围内设置安全隔离区或警戒隔离区,并安排专职人员监督,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隔离区。
五、使用要求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使用,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工程生产安全。
(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须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及《建筑施工用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JG/T546)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使用,架体结构及安全防护、附着支撑结构、防倾覆装置、防坠落装置及同步装置等安全装置应满足规范要求,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严禁超载和利用架体吊运物料,严禁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严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与物料平台等设施及模板支撑系统相连;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的电气设施和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的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范规》(JGJ80)等有关规范、规定要求。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临街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在使用过程中,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四)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后复工时,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三个月时,施工单位应组织复查,对复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应采取加固等措施。停工超过六个月复工时,应按照首次安装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危大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加强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的安全检查及验收工作,当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隐患和故障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螺栓连接件、升降设备、防倾装置、防坠落装置、电控设备、同步控制装置等应每月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灵敏、有效并做好记录;
(七)使用落地式、悬挑式脚手架的工程项目,架体应跟随主体施工进度持续同步搭设。主体施工和二次结构施工阶段结束之前不得拆除架体。从首次脚手架悬挑至二次结构施工结束,全程应做到全封闭施工作业。
鼓励倡导企业在外墙保温、外墙漆等施工阶段使用悬挑式钢板网脚手架施工作业,切实提升安全生产可控性。
六、各方主体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职责
1.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或者型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签署安全协议;
2.审核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提升高度150米及以上的),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督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升降、使用、拆除等作业前,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在合同中明确每月检查和维护保养时间。组织相关单位做好验收工作;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专职安全员应根据隐患排查计划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每日进行安全监测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整改,或责令安装(产权)单位进行整改。
(二)“一体化”单位职责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装、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编制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方案交底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安装完成后应组织自检;
2.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及相应数量特种作业人员。并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施工项目应任命项目负责人、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专职安全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每日进行安全监测和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应监督立即整改;
4.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显著位置危大工程公告牌、验收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5.按有关要求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技术状况完好。
(三)监理单位职责
1.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或者型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审核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相关资料,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参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检查验收。定期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做好工作记录。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与施工单位方案交底,对方案交底过程实施监督;
4.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或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要求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作业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强化对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监督管理,全面摸排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企业基本情况,认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督导企业规范市场行为和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对于不适合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异形建筑及厂房等工程,由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向辖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核查同意后,可暂不使用。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日常监管中发现未经检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进行使用、未按要求进行使用信息登记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改正;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事企业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强化信用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信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企业信用档案,在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监管工作中发现法人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应将相关企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按《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定期在相关网站或社会媒体上予以公开,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市场优胜劣汰,保障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运行。
同时,新建质安〔2021〕40号、新建质安〔2022〕4号文件废止。
2024年9月6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