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协同办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深入推进建设项目联合验收 “一件事” 的实施意见》(建办厅〔2026〕17 号),持续优化消防行政审批服务,强化审批结果跨部门互认共用,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乡市消防救援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协同办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适用范围为新乡市市区(含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凤泉区、经开区、高新区);各县(市)、平原示范区住建、消防救援部门可参照执行,同步推进联合验收 “一件事”改革落地。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加快推动公众聚集场所合法投入运营,切实保障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本《指引》自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试行期限 2 年。试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建议及问题可反馈至邮箱:xxzjjsj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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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乡市消防救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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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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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协同办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深入推进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尊重企业意愿,以减环节、提效率、保安全为目标,推行两项业务协同办理模式,实现两个事项“进一次门、办两件事”,切实达成“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情形
(一)适用对象
本指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凤泉区、经开区、高新区)需同时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下列公众聚集场所:
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
2.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 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影剧院,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5.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电竞宾馆,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注:总建筑面积在限额以下的上述项目需要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工作程序
(一)申请
对于符合适用对象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单位可选择是否对消防验收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协同办理。选择协同办理的,需同步提交联合申请材料。
(二)受理
住建部门与消防救援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同步开展受理工作。对建设单位同时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若双方均审核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立即启动协同办理程序,并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现场评定与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同步开展相关工作。
(三)联合勘验
住建部门应以经审查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为依据,严格按照图纸开展验收工作;消防救援部门依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GB46034-2025)等标准规范,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事项进行抽查。双方按照约定时间同步开展现场评定与现场检查,加强沟通协商,统一形成现场评定与现场检查意见。未通过验收或检查的,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应申请现场复验,复验合格的即通过验收/检查。
(四)行政审批
住建部门与消防救援部门按照各自审批程序,结合现场评定或现场检查结果,分别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行政审批结果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并同步共享至相关平台及部门,实现信息互通互认。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质量首要责任,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以及未经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消防救援部门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不得投入使用和营业。
(二)深化对接协作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协同办理工作,建立稳定的联络渠道和常态化对接机制,加强日常沟通衔接,协同做好受理、联合勘验、行政审批等各环节工作,提升协同办理效率。
(三)强化监管协同
市、区两级住建、消防救援部门应及时共享业务信息,强化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现场监管力度,排查消除监管盲区,凝聚监管合力,切实防范消防安全风险。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在日常检查中,将装修改造工程消防审验手续办理情况纳入重点核查内容。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擅自开工,或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营业前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向住建、消防救援部门补办手续,并将违法线索依法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四)广泛宣传引导
住建部门、消防救援部门要切实抓好政策宣贯解读和便民惠企措施落地落实,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公众号、本地融媒体平台等线上渠道,以及政务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等线下场所,多维度、多形式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做好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便民惠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新乡市公众聚集场所高效办成消防验收、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件事”服务指南
一、受理部门
按照消防验收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职责分工,由有管辖权的住建部门或者消防救援部门受理。
消防验收办理网址:http://39.99.134.122:9001/web/home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请前往新乡市市民中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办理(0373-3765096)
(一)消防验收
市、区(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按照《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主城区行政职权事项划分的通知》(新建〔2024〕53号)文件中划分的职责进行业务办理。凤泉区、经开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按照管辖权限,市消防救援局负责新乡市市区范围内下列公众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1.建筑总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2.建筑总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3.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市区范围内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所在辖区的区级消防救援局负责。
(三)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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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受理部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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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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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 |
0373-3696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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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0373-3765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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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区 |
住建部门 |
0373-3368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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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0373-5813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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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野区 |
住建部门 |
0373-3066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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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0373-2206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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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 |
住建部门 |
0373-2826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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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0373-5839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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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泉区 |
住建部门 |
0373-3918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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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0373-2303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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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 |
住建部门 |
0373-3686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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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0373-366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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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 |
住建部门 |
0373-3539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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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0373-2213119 |
二、申请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2.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5.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6.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7.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发生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
三、申请资料
(一)消防验收资料
1. 消防验收申请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消防查验报告);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二)消防安全检查资料
4.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5.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原件,含《消防安全告知事项》《消防安全承诺》《基本信息登记表》(原件);
6. 营业执照(免于提供,由行政审批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7.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原件);
8.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原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3)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应当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提供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委托协议。
其中第7-9项可容缺受理,在审批前补齐。
四、有关处罚标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
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