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2日
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强化重点群体购房政策扶持
(一)加大人才购房支持力度。继续落实好《“新乡英才”计划》(新人才〔2024〕5号),按照《新乡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要求,对我市引进的各类人才,经审核认定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A类50万元、B类30万元、C类20万元、D类15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创新平台新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10万元、副高级专业人才5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10万元、硕士研究生5万元、应届本科毕业生3万元,新引进的高级技师5万元、技师3万元;急需紧缺人才15万元;行政事业单位(含驻新单位)引进的博士研究生10万元。
以上补贴均为一次性发放。所购房屋须完成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补贴发放后合同不得撤销,取得不动产权证3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退回补贴。(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
(二)支持多子女家庭购房。在中心城区已有一套住房的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核减后的套数认定标准执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多子女家庭购买家庭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可提高20%的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人行新乡市分行、新乡金融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二、畅通住房“以旧换新”置换链条
(三)延续住房“以旧换新”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时间至2027年6月30日。在现有“以旧换新”新房目录库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源供给力度,优化入库房源区位、面积、价格梯度,全方位适配群众多元化、差异化购房置换需求。持续健全完善住房“以旧换新”配套政策体系,精准打通改善型住房置换流程堵点、难点,畅通旧房置换、新房购置全链条。在现有“以旧换新”模式基础上,积极探索“卖旧买新”模式,进一步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
(四)落实“换购住房”个税退税。落实国家支持居民换购住房相关税收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本市范围内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于本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同在新乡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包含各县〔市、区〕)。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住建局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住房公积金支持效能
(五)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缴存人凭5年内自住商品住房网签备案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可多次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该住房装修,提取总额累计不超过所购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支持自住住房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缴存人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个人分摊费用。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0.5%利息补贴,补贴期限至2028年4月6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建局)
(六)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0%,其中单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66万元;夫妻双方均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88万元。购买新建二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20%。同时符合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按最高上浮比例执行,不重复叠加。(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建局)
四、强化金融信贷支持保障
(七)推动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常态化高效运行。鼓励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高现房销售项目开发贷额度、延长开发贷期限、降低开发贷利率,对现房销售项目购房业主的首套按揭优先受理、优先审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行新乡市分行、新乡金融监管分局)
(八)优化购房信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安居友好型金融产品,满足青年人、新市民、人才等各类群体的多样化购房需求。指导银行机构落实好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支持推动商业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提振市场活跃度。(责任单位:人行新乡市分行、新乡金融监管分局)
五、优化土地供应管控机制
(九)支持非住宅用地转型利用。根据非住宅用房存量和去化周期,审慎新增商办、公寓等非住宅用地供应。对已出让但尚未开发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支持按规定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文旅、体育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经论证可行后可依规调整为住宅。规划条件依法调整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按要求进行补缴。(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
六、提升住宅建设品质水平
(十)加大“好房子”建设供给。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打造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推动绿色建筑、全屋智能等技术应用,加强质量管控和配套建设。优化项目规划设计,支持新出让地块带方案挂牌出让。支持已出让未开发的存量住宅用地依法定程序优化户型设计,满足“好房子”建设需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
(十一)优化地块容积率标准。自2024年2月29日起,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的居住或商住项目,所需配建的社区综合用房、群众健身相关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托育服务设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生活垃圾收集点及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卫生间、地上开闭所、地上配电室、地上热交换站等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促进住宅架空平台空间多样化利用,按照已出台的《关于住宅架空平台空间多样化利用指导意见(试行)》及相关技术标准,优化“抬板式”建筑容积率、计算基准面、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及界面管控等各项技术标准制定。(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七、统筹推进城市更新行动
(十二)支持危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对未列入土地储备和房屋征收计划、不属于特殊保护对象的城镇建成区国有土地上危旧住房,鼓励原物业权利人自行维修加固、原地翻建。(指导意见由住建部门另行发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新乡金融监管分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推进基础设施改造与电梯加装更新。充分运用城市体检结果,统筹推进老旧小区老化管线管道更新改造和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老旧电梯更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鼓励采取集中连片、平层入户等模式加装电梯,切实改善无障碍出行条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新乡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减轻房地产企业开发负担
(十四)取消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新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再实行按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以2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资金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
(十五)因地制宜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我市当前房地产市场实际和产业基础,合理把握装配式建筑推进节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等)
(十六)优化土地出让金缴纳。新出让商业、住宅用地,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采取分期缴纳出让金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出让金在一年内缴清,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
(十七)支持“工抵房”网签备案、预告登记。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抵付给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等的商品房(即“工抵房”),按双方签订的“工抵房”合同或协议,可直接将相关房源网签备案至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等。项目办理现房销售后,网签备案合同可进行一次变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税务局)
(十八)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在适用新工改办〔2020〕3号文件关于配套费缴纳环节后置规定的基础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配套费不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一次性缴清,可在办理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手续前按楼栋分期缴纳。工业类、公益类等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十九)延长相关措施的实施期限。延长关于支持收购商品房去库存、减免配建公用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化调整学位准入政策、取消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市政配套联合报装和“多测合一”等措施实施期限至2027年3月31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措施适用范围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和经开区。各县(市)和平原示范区可参照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支持政策。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49号